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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扬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7    来源: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开发区、维扬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关于鼓励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扬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

  关于鼓励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入驻扬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吸引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扬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发展,做大做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人社部发〔2017〕74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苏办发〔201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邗江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奖励扶持意见〉的通知》(扬邗政发[2017]61号),制定本办法。

  一、入驻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无违法违纪、无不良信誉记录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产业园管理部门认定或评估同意后入驻产业园。

  (一)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机构优先入驻,主要包括:业内权威机构发布的世界年度人力资源服务100强企业、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50强企业。

  (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评选认定的国家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经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评选认定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强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品牌、骨干企业和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全国其他地区评选认定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经扬州市评选认定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强机构、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

  (四)从事考试、教育、培训等人力资源产业相关业务的大型优质服务机构。

  (五)年度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派遣类、服务外包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年度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的薪酬服务、猎头、管理咨询、人才素质测评及其他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六)具有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趋势的新业态、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新注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产业园评审通过后入驻。

  (七)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相关协会、联合会、商会等机构,经产业园评审通过后入驻。

  (八)法律服务、财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活动策划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经产业园评审同意后,可免费使用园区提供的固定服务窗口开展业务。

  二、扶持政策

  (一)财政补贴

  1、业内权威机构发布的年度世界人力资源服务100强企业、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50强企业,区域性总部注册入驻园区一年后经考核同意,给予200万元的补贴。国家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品牌和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总部注册入驻园区一年后经考核同意,给予100万元的补贴。

  2、业内权威机构发布的年度世界人力资源服务100强企业、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50强企业,其分支机构(独立法人)注册入驻园区一年后经考核同意,给予50万元的补贴。国家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品牌和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其分支机构(独立法人)注册入驻园区一年后经考核同意,给予30万元的补贴。

  3、房租补贴。为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提供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前两年给予100%房租补贴,后两年给予50%房租补贴;入驻企业办公用房面积按照业务需求及入园评定意见确定,超过30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租金由企业自行负担,租金标准按产权人与产业园协议确定的租金单价确定。对总部或区域总部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政策。

  4、物管补贴。给予入驻企业物业管理费两年全额补贴。

  5、租用公共设施补贴。在园区物业管理公司统筹安排下,入驻企业可优惠使用产业园内的会议室、培训室等公共设施。

  (二)财政奖励

  1、新注册的入驻企业上缴邗江区留成部分基数在10万元以上的,五年内前两年分别按照80%、70%的比例给予奖励,后三年每年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5年后,对仍留在产业园的企业,如该企业上缴邗江区留成部分基数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30%的比例继续给予奖励。

  2、鼓励入驻企业为我区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根据人才的层次、紧缺程度不同,政府每年对入驻企业人才引进情况进行评估,对引进成效明显,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入园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差别化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3、鼓励入驻企业发展“互联网+”和“专、精、深”等新兴业务和产品。参与国家、省、市行业标准制定且标准出台执行的企业,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具体发挥的作用等情况,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4、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还可享受扬州市相关人才政策、《邗江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奖励扶持意见》等相关政策。

  财政补贴、奖励考核细则另行发布。

  三、管理服务

  (一)对园区各类人才,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扬州市相关人才政策同等待遇。

  (二)采用多种方式为入驻企业提供项目审批、工商注册、税务、财务、补贴(奖励)资金申请等各项手续办理服务工作。

  (三)园区服务平台为入驻企业在就业、社保、人才、外国专家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四)为入驻企业提供商机洽谈、项目推介、商务运营、人才培养、成果交流、综合保障等公共服务及平台。

  四、资金保障与监管

  (一)本办法中所涉及的相关补贴和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二)产业园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申报。扬州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对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申报进行审核。

  (三)扬州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区人社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使用计划,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

  (四)扬州高新区管委会、区人社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承担专项资金的划拨、结算工作。每年定期向园区管理机构报送受资助项目的年度专项分析报告。

  五、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注册于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机构)。

  (二)园区的重大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具体细则另行发布。

  (三)本办法与其他政策有重叠的,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四)本办法由扬州市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邗江区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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