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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印发《邗江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奖励扶持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6    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开发区、维扬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邗江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奖励扶持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6日

邗江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

奖励扶持意见

  为更好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建设“强富美高”新邗江的战略部署,全面推动我区服务业发展提速、质态提升、竞争力增强,全面夯实邗江“扬州现代服务业第一区”地位,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扬府发〔2016〕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奖励扶持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在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符合《江苏省现代服务业产业指导目录》的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区内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总部企业以及互联网经济平台、商务楼宇;推动促进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其他企业、社会组织、项目、活动和个人等。

  所有受资助对象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形象良好。

  二、鼓励新办现代服务业企业

  1、鼓励区内规上工业企业将研发机构、售后服务、检验检测、物流配送等生产性服务业经营活动从企业母体中分离,对建立法人企业实际运作并承接原单位以外业务的前述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对进入重点服务业企业库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2、鼓励创客空间助力创新创业:对在我区注册为企业法人的创客空间,当年转化创客项目为我区注册企业,数量达20个的,给予5万元奖励;达50个的,给予10万元奖励。已经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或房租减免的创客空间除外。

  三、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3、对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100强、省服务业100强、市服务业10强的独立法人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名单以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评定发布为准。

  4、对星级总部企业给予奖励:对上一年度符合标准的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总部企业(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1),经区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分别给予奖励250万元、7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

  5、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申报进入重点服务业企业库,对新入库企业奖励1万元;每新增一个入库企业奖励所在镇(街道)、园区1万元。

  6、鼓励扶持服务业行业协会、商会等NGO组织发展: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NGO组织协助政府开展高水平调研、制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书面决策参考意见和产业政策被区政府采纳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通过政府组织论证的发展规划,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

  四、鼓励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

  7、对新创成的国家、省、市、区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集聚区内自建网上平台并实际运行提供公共服务的给予奖励2万元;对建有100平方米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并实际运行提供商务服务的给予奖励3万元。其中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按以上标准的1.2倍系数奖励。

  8、对创成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级的商务楼宇(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2)分别给予所在镇(街道)、园区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9、鼓励会展业发展:对获得国际展览联盟(UFI)等国际组织认证的品牌展览一次性给予主办单位20万元奖励。对协助我区企业举办经济合作类展会,单次规模达300个国际标准展位且订单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主办、协办单位各8万元的奖励。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进行买卖交易的各类展销会,不在本意见奖励范围。

  对在我区举办、市场化运作的商务会议和重大赛事综合考虑参会(赛)人数、天数和影响力等因素给予奖励:对参会(赛)人数200人以上,在我区三星级(含)以上宾馆或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同等级品牌酒店住宿2晚(含)以上的商务会议(赛事)或参会(赛)人数50人以上,参会(赛)者来自五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在我区四星级(含)以上宾馆或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同等级品牌酒店住宿1晚(含)以上的国际商务会议(赛事),每次给予1-4万元推广奖励(1、2、12月旅游淡季2-5万元);对单次组织300人(或境外60人)以上团队来扬旅游,并在我区三星级(含)以上宾馆或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同等级品牌酒店住宿2晚以上的旅游企业给予2-4万元推广奖励(1、2、12月旅游淡季3-5万元)。对高规格、高影响力、高美誉度的会议、会奖旅游以及重大赛事的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以上会展项目均应提前一周向区服务业发展局报备,否则不得申请奖励。

  五、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创牌升级

  10、对企业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服务质量奖”或“省服务名牌”)、“市知名商标”的,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2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服务标准化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承担全国服务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主持制定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5万元;对参与制定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或标准优秀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40万元、15万元。

  11、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对首次被评为国家5A、4A、3A、2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7万元、4万元。

  12、对首次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50、20万元;对首次获评的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奖励50万、20万元;对首次获评的省级、市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获评的省级生态旅游区,给予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评的省自驾游基地给予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获评的省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获评的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给予奖励5万元。对首次获评的全国特色景观名镇、村,奖励20万元、10万元;省级特色景观名镇、村奖励5万元、2万元。对当年新创成的省级旅游风情小镇、市级特色旅游小镇,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创成的市级乡村旅游集聚区给予奖励10万元;对旅游企业开通乡村旅游直通车或开发乡村旅游新线路且年游客接待5000人次以上的,给予新线路开发和线路推广奖励10万元。

  六、鼓励现代服务业项目招引

  13、对总投资10亿元(1亿美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实施扶持。

  14、鼓励商业综合体下乡推动小城镇建设,对成功招引城镇商业综合体在扬州绕城高速以外区域建设运营,且单体建设面积2万平米以上(高新区5万平米以上)、自持物业不少于50%的,运营前三年分别给予运营方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租金补贴。

  15、对当年新开工总投资10亿元(1亿美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项目招引单位或个人招商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开工总投资1亿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项目招引单位或个人3万元的招商奖励。

  16、对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责任部门、镇(街道)、园区在现代服务业发达区域主办有一定规模(10家以上企业参加)、取得良好效果(签约3家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专题招商推介活动,给予8万元招商奖励;对成功招引现代服务业各细分行业领军企业在邗江落户的区内部门,给予2万元奖励。

  17、鼓励新竣工运营的重大项目高效开展二次招商,对运营当年招商入驻率达70%、80%、90%的,分别给予实施主体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对全区闲置商务楼宇开展二次招商,对闲置面积经服务业发展局认定的实现有效招商的,每5000平米给予业主5万元奖励;对引进经认定的服务业重点企业或总部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和招引单位(个人)各2万元奖励,购买物业或签订续租合同三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七、鼓励服务业领军人才招引和龙头企业培育工作

  18、鼓励企业招引、培育行业领军人才,对新获批省服务业创新团队、市服务业创新团队、市中青年优秀服务业人才的分别奖励单位10万元、5万元、1万元;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对获批省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省“十百千”重点培育企业、市级服务业创新培育企业、市级生产性服务创新业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单位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设立现代服务业培训专项经费50万元,用于全区服务业工作人员现代服务业知识培训和能力提升,主要依托相关高校、党校、科研院所和培训机构开展。

  19、对符合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创新示范作用强的“小微创”类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经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进行引导资金前期扶持。

  20、对各镇(街道)、园区、部门和企业等在促进服务业发展工作中,取得国家、省、市级其它表彰、荣誉、示范试点等成绩的,经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后,给予相应奖励。

  八、监督与管理

  21、扶持奖励工作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区相关部门配合,按照《邗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操作规范实施细则》(扬邗服领办〔2015〕6号)要求规范开展,文中“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涉及自由裁量内容,由区服务业发展局提出依据和建议方案报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再报区政府批准。上级扶持政策、区现代服务业各产业部门自行制订的扶持政策与本意见有交叉的,按奖励标准高的执行,优先使用上级资金,不重复享受。

  22、有关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通过提供或帮助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资金,并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3、本意见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接受举报监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关于印发〈邗江区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鼓励政策〉的通知》(扬邗政发〔2013〕97号)自本意见发布之日即行废止。

上一条: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邗江区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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