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开发区、维扬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邗江区人才股权投资激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
扬州市邗江区人才股权投资激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保障,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落户创新创业,根据《关于深入实施“人才集聚、创新集群”计划着力推动邗江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扬邗委发〔2019〕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成立扬州市邗江区人才股权投资激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激励专项资金”)。为了规范和加强区人才激励专项资金的运作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激励专项资金是由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紧扣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生物健康和纺织服装、节能环保、新型建材等“三主三特”产业发展,促进企业加快实施股权激励,有效解决博士领军人才创业融资难问题,吸引高层次人才落户创新创业,有力推动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宽容失败”的原则管理运作,构建决策、运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实施。
第二章 专项资金运作方式
第四条 人才激励专项资金主要面向落户我区创新创业的博士领军人才,原则上为在我区申报获评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或为省外引进且曾获评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的人才。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分别给予股权激励、股权投资。专项资金总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首期1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等区级财政资金。
第五条 创新人才股权激励。主要指鼓励区内企业对引进博士领军人才实施股权激励,被激励对象在认购企业股份时缺少资金,可申请专项资金。申请人申请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其认购全部股份所需金额的50%,一般为30-200万元。一个企业全部申请人申请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400万元。申请资金使用年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六条 创业人才股权投资。主要指博士领军人才落户我区创业,针对人才创业初期资金短缺、融资难等问题,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人才创业企业,并积极引导市场化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股权投资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人才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股权投资金额为50-300万元。顶尖人才创业项目,可进行“一事一议”。投资年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领军人才团队可约定按投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投资专项资金所持股权。专项资金退出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退出溢价部分,按不超过80%的比例奖励给人才企业。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模式
第七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作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工作。人才激励专项资金决策机构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才股权投资激励专项资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由邗江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金融监管局、人社局、科技局、工信局等部门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投委会通过召开人才股权投资激励专项资金投资决策会议的方式,对激励项目、股权投资、风险评估、股权退出等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项目决策实行票决制,每个项目必须经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资金实行委托管理制。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委托区科技企业上市基地公司作为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实际投资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划拨上市基地公司银行账户。上市基地公司负责资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代持相应股权。
第九条 投委会设立秘书处。上市基地公司作为投委会秘书处,负责投委会的日常工作联络,投资决策会议的组织,定期向投委会报送专项资金投资激励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会同区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年度实际投资额的2.5%安排拨付上市基地公司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专项资金工作相关的项目调查、评估评审、投后管理、股权退出、中介委托等成本支出。
第四章 创新人才股权激励管理
第十一条 激励对象和所在企业共同作为创新人才股权激励专项资金的申请人,申请资金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一)企业在邗江区注册纳税,发展战略明确,特色明显,产权明晰,具有企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力;
(二)企业职工总人数不低于15人,且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
(三)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销售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四)企业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企业和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投资(转让)协议;
(五)激励对象信用记录良好,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激励对象按照投资(转让)协议履行出资义务,除申请资金外应出资部分已经到位;
(七)投委会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创新人才股权激励管理流程为:项目申请-资料提交-尽职调查-评审决策-激励实施-跟踪管理-资金退出,具体如下:
(一)项目申请。拟使用人才激励专项资金的申请人向上市基地公司提出申请。上市基地公司在收到申请后指导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并将受理情况向区委组织部(人才办)报告。
(二)资料提交。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人才股权激励申请书,激励对象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劳动合同、个人资产状况,所在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书、有权机构的审批文件、企业的沿革和经营状况评述、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股权证明等。
(三)尽职调查。上市基地公司对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对激励对象的经济状况和个人信用状况、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股权激励方案等进行风险分析,提出风险管理优化建议,并出具初审意见。
(四)评审决策。上市基地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经内部认证通过后,将形成的调查报告及相关申请资料提交投委会决策,提交资料还应包括申请对象与上市基地公司的《申请资金合同》(草案)。
(五)激励实施。投委会同意向激励对象提供资金支持的,激励对象与上市基地公司签订申请资金合同和其他相关合同,办理人才激励专项资金放款手续。
(六)跟踪管理。上市基地公司定期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激励对象的经济状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如发现风险和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保障资金安全,并及时向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报告。
(七)资金退出。按照签订的相关合同退出,专项资金不向激励对象收取申请资金相关费用。
第五章 创业人才股权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创业人才股权投资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邗江区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二)符合邗江区重点支持发展的新兴产业,企业有具体研发活动,取得先进创新成果、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特色商业模式;
(三)产品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已制定科学明确的经营计划和商业计划书;
(四)企业运作规范,有优秀和稳定的管理团队,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良好;
(五)企业注册资金实际到账不低于100万元,团队核心人才占股50%以上;
(六)企业承诺在获得本资金支持后不迁出邗江区,且该资金仅用于区内的项目发展。
第十四条 建立“领军人才企业项目库”作为创业人才股权投资项目储备和投资标的的主要来源。“两院”院士、国家重大人才工程A类专家、海外留学获得博士学位的归国人员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优先推荐入库。
第十五条 创业人才股权投资管理流程为:项目遴选-投资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资实施-投后管理-投资退出,具体如下:
(一)项目遴选。上市基地公司重点对进入“领军人才项目库”的企业进行初步遴选,收集拟跟进调查项目的商业计划书和基本情况,开展投资价值初步分析和判断。
(二)投资立项。上市基地公司对具有初步投资价值的项目,召开投资立项会进行研究讨论,符合创业人才股权投资条件的,审议通过后完成立项并报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备案。
(三)尽职调查。上市基地公司对已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和投资谈判,并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撰写投资建议书,形成投资建议方案,经上市基地公司内部论证后提交投委会决策。创业人才股权投资项目按照行业操作惯例、以市场化估值方式确定投资价格。
(四)投资决策。投委会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决策。会前秘书处应组织参会委员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交流;会后投委会根据参会委员发表的意见及其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等,签署投资决策文件。
(五)投资实施。拟投资项目经投委会决策通过后,上市基地公司依据投资决策文件与被投资企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拨付投资款,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证明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六)投后管理。上市基地公司应按照《投资协议》的相关约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管理,及时掌握企业的运行情况特别是财务状况,出现经营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按照投资协议相关条款进行风险隔离和风险控制,上市基地公司原则上不得派员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七)投资退出。1、退出时间:专项资金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上市基地公司应在规定时限内启动退出工作。2、退出方式:专项资金投资的股权可采取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创始股东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通过资本市场退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所持股权可优先转让给共同投资的创业人才股东。专项资金投资项目退出由上市基地公司编制退出方案,经内部决策后,报投委会审议,经投委会审议通过的项目,上市基地公司按照退出方案实施退出。3、退出价格:按照以下方式依次确定:①投资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②近半年内获得新一轮风险投资的从其价格;③已登陆资本市场的可直接挂牌竞价;④以第三方机构确认的市场化估值为依据;⑤由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商议确定价格。4、特定事项。专项资金投资期内,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创业团队根据投资协议约定,按投资金额+同期商业贷款利息提前回购专项资金所持股权。对于未能按期退出的投资项目,可提请投委会审议同意后最长续延2年,续延后仍不能退出的投资项目,可以要求被投资企业实施清算或提请法律诉讼。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创新人才股权激励风险控制。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市基地公司有权要求其退回申请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劳动合同约定的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二)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三)激励对象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激励对象与公司所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满,提出不再续订;
(五)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六)因考核不合格或董事会认定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等情形。
激励对象及其所在企业应及时向上市基地公司和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报告申请资金期间遇到的问题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故意隐瞒风险导致专项资金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创业人才股权投资风险控制。被投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市基地公司有权要求股权退出:
(一)股权投资资金拨付至被投企业账户6个月以上,被投企业未开展实质性业务的;
(二)被投企业违反股权投资协议相关强制退出条款约定的;
(三)被投企业资产或者或实际控制人股权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封的;
(四)被投企业被勒令停止营业超过一个月的。
如被投企业出现按投资协议约定无法实现投资期内回购的义务,上市基地公司所持股份本着“同股同权”原则,按照相关规定将所持股权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以市场价格转让;或根据实际情况,上市基地公司有权采取诉讼保全、起诉等司法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仍无法覆盖投资损失的,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由上市基地公司提交投资损失报告,上报投委会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鼓励人才激励专项资金运作机构勤勉尽责,建立容错容亏机制,在遵守专项资金制度规范的前提下,对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投资亏损或失败,予以免责处理。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在专项资金管理、投资活动中,依法履职、果断决策、创新推进,因不可抗力造成失误或出现亏损的;
(二)投资项目已按合法程序开展尽职调查,已提出投资建议方案,且履行项目投资及管理职责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投资决策程序合规,因市场变化或不可抗拒因素等发生企业重大经营变故,导致项目投资损失的;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导致项目投资损失的;
(五)受限于尽职调查手段、被投资企业刻意隐瞒等原因,造成投资运作机构未能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充分揭示投资风险的;
(六)投资出现亏损,但被投资企业为邗江区作出一定贡献的:如发挥创业带动作用,解决20人以上的就业;将国内外科学技术成果引入邗江区并成功转化;引进科技创新人才,有行业企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转化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