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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印发《邗江区促进招商引资十条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9    来源: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开发区、维扬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邗江区促进招商引资十条政策》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落实。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9日

  邗江区促进招商引资十条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7〕5号、国办发〔2017〕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全区“三主三特”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为建设“强富美高”新邗江提供项目支撑,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第一条 加快项目供地

  (一)工业用地挂牌出让价格不低于270元/平方米,对经过区政府认定的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挂牌出让价格可按不低于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168元/平方米。【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

  (二)对我区重点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地,土地出让价格可按国家规定对应土地等级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区商务局】

  (三)有关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通过建设多层厂房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新建工业项目多层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

  (四)对招商引资企业新增项目用地实行弹性出让政策,可实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租让结合、缩短出让年限供应模式。采取弹性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或租赁)地价按最低价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

  第二条 奖励投资达效

  (一)对世界500强、中国民企100强以及细分行业全球前5、全国前3的企业来邗投资工业项目,根据其品牌影响、投资规模和产出效益等情况,各相关园区可结合自身产业特色,按照实际投资额(土地、厂房、设备等折算总价),给予适当比例的产业发展配套资金支持,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分期发放。【牵头单位:区经信委,各镇(街道)、园区】

  (二)对符合环保规定且契合国家政策鼓励类产业界定和我区重点发展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引进工业项目,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限内,根据其实际投资额(土地、厂房、设备等折算总价),省级(含)以上开发区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集中区投资强度达到250万元/亩以上的,给予其厂房及设备折算总价(由牵头部门及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不高于2%的补贴,按企业投资进度分期发放。完成投资进度50%,发放20%补贴;完成投资进度100%,再发放30%补贴;项目投产达税后,再发放50%补贴。【牵头单位:区经信委】

  (三)对实际投资额(土地、厂房、设备等折算总价)在5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采用工业机器人、智能制造装备、高档数控机床等先进设备,推进精益制造、柔性制造、数字制造和智能制造,提高产业发展水平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科技含量、效益情况,给予其实际完成实际设备投资额不高于4%的补贴,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分期发放。【牵头单位:区经信委】

  第三条 降低企业成本

  (一)电力补贴。对实际投资额(土地、厂房、设备等折算总价)在5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产业界定和环保规定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科技含量、效益情况,竣工投产后3年内分别按照第一年不高于10%、第二年不高于8%、第三年不高于6%的标准给予生产用电补贴。各园区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立电力基础设施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外架设供电(双回路)专线等设施,以提升重特大产业项目的配套能力。【牵头单位:区经信委、各园区】

  (二)用工支持。从2016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阶段性将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从2017年1月起,阶段性将我区企业负担的职工失业保险率由1%降至0.5%;实施工伤保险八类费率,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征缴,保证参保人员工伤待遇维持不变,参保单位缴费负担适度减轻。【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三)厂房支持。对重点招引项目,经双方充分协商,可在投资方缴纳一定额度保证金的前提下,由招商主体建设符合生产要求的标准化厂房供其租赁使用,并按照约定的价格和年限由投资方回购相关厂房;若投资方不回购相关厂房,可进一步协商长期租赁。具体操作流程和细节,由招商主体和企业双方先期充分协商后签订专项协议,并报区政府备案。【牵头单位:各招商主体】

  第四条 优化投资环境

  (一)对重大项目在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后,实行“全程代办,限时办结”;实施基本建设项目“一费制”;企业投资项目开展各类评估评价“多评合一”。【牵头单位:区政务办】

  (二)融资帮助。区政府安排5000万元定向存入银行,合作银行需按1:10比例放大,专门针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增加贷款额度,降低贷款成本。【牵头单位:区经信委】

  第五条 发展总部经济

  (一)大力培植税源。在不新增用地的基础上,鼓励企业、机关单位或个人通过吸引、调整开票和纳税渠道,形成区外转移性销售和税源。相关工作成果需向属地企管(经发)、财税部门报备,并于当年度末报区经信、服务业、统计、财税部门核准后,各地可结合自身产业特色,根据地方税收实际收益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牵头单位:区经信委、服务业发展局】

  (二)对星级总部企业给予奖励。对符合标准的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总部企业,经区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分别给予奖励250万元、7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区服务业发展局】

  第六条 促进人才引进

  各相关园区可结合自身产业特色,设立专门的孵化和科创扶持基金,用于资助海归博士、国家级人才、省部级科技奖项主要完成人、省市人才计划创业领军人才等在省级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孵化器、科技园区内注册的初创类高科技企业。亦可对国家“千人计划”、江苏省“双创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可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和办公、研发用房资助。相关科技人才招引细则由区人才办、科技局另行研究制定。【牵头单位:区人才办、区科技局】

  第七条 支持企业上市

  (一)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新三板”挂牌或场外市场挂牌(仅限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转让系统)且募集资金用于本地项目投资的,按照实际募集资金额给予融资专项资金扶持。【牵头单位:区金融办】

  (二)本地企业在异地“买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邗江,并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我区的,视同企业上市享受同等融资专项资金扶持。【牵头单位:区金融办】

  第八条 鼓励创新创业

  (一)对企业实施的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技术设备投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3%的补贴。【牵头单位:区经信委】

  (二)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企业新创建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等各类平台,凡通过国家各部委等权威部门认定的,凭正式发布或通报文件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或奖励。新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企业产业化基地、高新技术企业与大院大所合作共建平台,经认定后参照参照创成省级工程中心的奖励标准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三)企业投资建设的互联网平台类项目,软件及硬件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补助5%;100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补助8%,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100万元;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经区级以上部门认定),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20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委】

  第九条 奖励引荐人

  各招商主体可结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和自身产业特色,对符合相关要求的新引进重点项目,在实际落户建设和投产达效后,根据项目质态,分期给予引荐人一定额度的奖励。引荐人不包含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专业招商人员)。【牵头单位:各招商主体】

  第十条 “一事一议”政策

  在实际投资过程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世界500强、中国民企1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且设备投入占比超50%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以及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产业链关键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制定优惠政策。“一事一议”事项必须集体研究、按规上报。【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委、区服务业发展局、区发改委、区科技局】

  本政策意见适用于项目投资主体在邗江区,依法进行企业工商注册,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邗江区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由区级层面承担的奖补资金,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优惠政策奖励申报,由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园区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审核批准后,次年一季度兑付奖励;各招商主体根据自身产业特色制定的奖补细则所涉及资金,由各招商主体自行解决。其中,涉及企业和项目投资额的折算总价等数据的,由牵头部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予以认定。本意见中各条款涉及重复奖励的,以及与国家、省、市、区其他奖励及优惠政策重叠的,均按照“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由于多方面因素,造成项目停产或退出的,各招商主体应当及时终止各项奖补,并做好后续处理事宜。监察部门要做好规范监督工作。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招商引资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奖金并严肃追责。

上一条:维扬开发区相关政策
下一条: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邗江区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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