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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9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扬州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9日

  扬州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完善企业评价体系,科学反映企业发展状态及贡献,营造加快推动新型工业化建设、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浓厚氛围,特制定本评价办法。

  一、评价对象

  全市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集团),当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文件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除外。

  二、评价类别

  每年度,按照企业规模、创新能力、纳税贡献、亩均税收、投资、发明专利等方面设立以下7个评价类别。

  (一)工业百强企业。指按《扬州市工业百强企业评价细则》(附件)评选出的100家工业企业。

  (二)创新五十强企业。指由省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根据企业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创新绩效、创新管理等方面情况,评选出的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的创新能力前五十位的制造业企业。

  (三)制造业纳税十强企业。指当年实际入库税收总量(不包括企业减免税额、代扣代缴税额以及稽查查补入库、补交以前年度欠税额等)排名前十位的制造业企业。

  (四)亩均税收十强工业企业。指当年亩均税收排名前十位的企业(企业当年亩均税收=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总量÷企业实际占地面积)。

  (五)工业投资十强企业。指当年统计入库实际投资量前十位的企业。

  (六)发明专利十强企业。指当年发明专利授权数量与发明专利拥有量按7:3权重计分前十位的企业。

  (七)工业标杆企业。指当年获得中国工业大奖、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中国工业大奖提名奖或入选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

  三、结果运用

  (一)每年由市政府公布评价结果,颁发证牌,在媒体上进行宣传。

  (二)由市工信局牵头,会同统计、税务、供电等部门建立完善企业定期跟踪监测和服务协调机制,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动态,供市委市政府参谋决策。

  四、组织保障

  (一)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工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税务局、市监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资规局、统计局等部门具体实施。

  (二)市工信局负责牵头开展“工业百强企业”“亩均税收十强工业企业”“工业投资十强企业”“工业标杆企业”4个类别的评价工作;负责汇总各部门单位建议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下发通报。市科技局负责牵头开展“创新五十强企业”的评价工作。市税务局负责牵头开展“制造业纳税十强企业”的评价工作;负责提供候选企业开票销售、入库税收等相关指标数据。市市监局负责牵头开展“发明专利十强企业”的评价工作;负责候选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否决项的审核。市发改委负责候选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否决项的审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候选企业发生重大环保事故否决项的审核。市应急局负责候选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否决项的审核。市资规局负责提供候选企业实际占地面积相关指标数据。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候选企业实际入库投资量相关指标数据。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企业开展高质量发展“争先创优”竞赛活动的意见〉和〈扬州市工业百强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18〕54号)同时废止。

  附件:扬州市工业百强企业评价细则

  扬州市工业百强企业评价细则

  为加快培育发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促进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扬州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办法》,制定本评价细则。

  一、评价对象

  全市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集团)。

  二、评价内容

  (一)确定备选企业基本分。取当年工业开票销售完成实绩前150名的企业作为工业百强企业备选对象,将开票销售和入库税收折算一定比例后按照5:5权重计分,即基本分=开票销售(亿元)/1亿元*50%+入库税收(千万元)/1千万元*50%。

  (二)加分项目。

  1.规模晋档加分:企业当年开票销售首次超过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的,分别加0.3分、0.5分、1分、2分、3分,同一企业按就高原则计分。

  2.增长贡献加分:企业当年开票销售增幅超全市工业平均增速的加0.5分,超50%的加1分,超过1倍以上的加1.5分;企业当年入库税收增幅超全市工业平均增速的加0.5分,超50%的加1分,超过1倍以上的加1.5分。

  3.资源集约利用加分:企业当年亩均税收超全市工业平均水平的加0.5分,超50%的加1分,超过1倍以上的加1.5分;亩均销售超全市工业平均水平的加0.5分,超50%的加1分,超过1倍以上的加1.5分。

  4.重大项目加分:企业当年新实施重大技改项目并达到市认定标准的加3分。

  5.技术创新加分:企业拥有国家级“两站三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加2分;拥有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加2分;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的,分别加2分、1分;拥有省级“两站三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加1分;拥有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加1分。同一类别按就高原则计分,该项加分累计不超过4分。

  6.质量品牌加分:企业拥有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全国质量标杆的,分别加2分;拥有省长质量奖(含提名奖)、江苏精品的,分别加1分。该项加分累计不超过3分。

  7.专精特新加分:企业拥有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分别加3分、3分、2分,同一企业按就高原则计分。

  8.智改数转网联加分: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两化融合类试点示范的,分别加2分;当年获得省级智能制造、两化融合类试点示范的,分别加1分。同一类别按就高原则计分。

  9.安全生产加分:企业被确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加2分;被确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加1分。

  10.高质量充分就业加分:企业当年参保人数增加5%以上的,加0.5分,增加10%以上的,加1分;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5人以上的,加0.5分,10人以上的,加1分;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分别加2分、1分。该项加分累计不超过3分。

  (三)扣分项目。

  1.企业当年开票销售和入库税收增幅低于全市工业平均增速的,分别扣0.5分,增幅同比下降扣1分。

  2.企业当年亩均税收和亩均销售低于全市工业平均水平的,分别扣0.5分。

  3.企业当年发生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每次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4.企业当年在安全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每条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5.企业当年未按规定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扣1分;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被劳动行政部门查处的,每次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6.企业当年发生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行为,被责令整改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每次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7.企业有历史存量违法用地且未整改到位的,扣1分。

  (四)否决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价资格:

  1.企业当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构成严重违法情形的;

  2.企业当年在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3.企业当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被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的;

  4.企业当年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

  5.企业当年裁员率达到或超过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因开展技术改造、智改数转网联提升全员生产率的除外);发生恶意集体欠薪事件的(涉及职工10人以上);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被部省挂牌督办(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的;

  6.企业当年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纪和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文件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评价程序

  (一)初审评价。每年年初由市工信局会同市税务局对当年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评价,按开票销售完成实绩取前150名作为备选对象,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联合市发改委、科技局、资规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人社局、税务局、市监局等部门对企业规模贡献、发展后劲、技术创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加分、扣分和否决项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取综合得分前100名推荐为年度全市工业百强企业。

  (二)审核报送。在部门联合评价的基础上,由市工信局根据初审评价情况提出工业百强企业推荐名单,报请市政府研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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