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开发区、维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邗江区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政策(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6日
关于加快推进邗江区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政策(暂行)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我区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现就围绕我区农业的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三大体系”和农村的乡村建设、乡村治理和乡村改革“三大领域”建设制定如下激励政策。
一、总体原则
(一)按照重点区域、主导产业和关键环节优先的原则,享受政府补贴的产业必须符合区农业产业规划或镇(街道、园区)农业规划的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同时与区级农业产业规划分类布局一致。
(二)按照不重复奖补原则,同一主体相同建设内容同时符合本级相关奖补和补贴的,由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就高享受一次。获得扬州市及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区级配套奖补和奖励除外)。
(三)按照先建后补原则,所有内容实施完成后,经考核(或验收)合格后进行一次性奖补。
(四)符合激励方向和内容的重大事项奖补可一事一议。
二、奖补的内容及标准
(一)农业产业质态提升
1、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提档升级。当年首次创成国家、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首次在省级以上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农业龙头企业,单个奖励5万元。
2、鼓励农业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农业龙头企业当年新办理农产品自营进出口权且正常开展对外贸易的奖励2万元,鼓励农业企业积极开展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建设,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出口示范基地(区)称号的,每个补助3万元。
3、推进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壮大。首次认定的国家、省、市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首次认定的省、市示范家庭农场,每个奖励1万元、0.5万元,不叠加重复享受。家庭农场或合作社在工作年度内获得国家部委荣誉表彰或者典型案例予以推广的,奖补1万元,获得省委、省政府荣誉表彰或典型案例予以推广的,奖补0.5万元。激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专业人才培育等,财政补助标准见相应暂行办法。
4、支持现代渔业发展。①支持开展具有引领作用的渔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新装备试验示范与推广应用,推广水产新品种20亩以上、新模式50亩以上、新技术50亩以上,分别补助100元/亩。②鼓励稻渔综合种养模式(在稻田中养殖水产品,以共作、轮作为主要模式,开挖环沟面积不超过总面积10%,除环沟外,夏秋季全部种植水稻),当年新增连片100亩以上、连片300亩以上,验收合格后分别一次性补助400元/亩、600元/亩。③支持数字渔场建设。按照省级数字渔场建设标准,建成后通过验收的一次性补助600元/亩。
5、积极鼓励发展设施农业。①新建(肩高5米、顶高5.8米以上)玻璃温室面积5亩以上的,每亩奖补2万元;②新建连栋大棚1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0.8万元;③新建跨度8米以下钢架大棚(不得低于5米)连片5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0.3万元,新建跨度8米(含)以上钢架大棚连片2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0.4万元。
6、扶持园区创建。当年新创建且通过验收的国家、省、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园),每个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支持扬州市区“菜篮子”槐泗基地进行品牌打造、品种示范、运营维护、设施维修等,按财务实际审计价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二)农业发展模式创新
7、农业电商企业(平台)奖励。鼓励农业电商企业(平台)发展,电商企业(平台)在营销促销、品牌宣传等方面成效显著入选省级典型案例的奖励2万元。
8、发展数字农业。加大数字农业建设支持力度,发挥“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赋能作用,在农业农村各领域推动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培育打造一批农业数字化新载体新典型,对新获评省级数字农业农村基地的单位奖励5万元。
9、培育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组织产业化联合体,凡当年成功创成省级、市级产业化联合体的,每个联合体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
(三)农业招商和重大项目引进
10、列入省级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完成当年计划总投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3万元的奖补(其中列省示范项目奖补6万元,纯财政、专项债和续建项目不给予奖补)。
(四)质量品牌打造
11、区财政在上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施品牌创建(绿色食品)成功的(含续展),800亩以下奖补3万元,800-1500亩奖补5万元,1500亩以上奖补8万元;创成有机农产品面积达500亩以上奖补3万元,新创成畜禽、水产绿色、有机(中绿华夏)品牌、精深加工类绿色食品奖补8万元。新创成粮油类初级农产品商标并成功申报绿色农产品奖励2万元。品牌新入选省、市级农业品牌目录的主体,分别奖补2万元、1万元。
12、支持畜禽、水产特色示范创建。新创成国家、省、市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动物疫病无疫小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达标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休闲渔业示范基地、水产良种繁育场等,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3万元。新创成国家级、省级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的,分别奖补20万元、10万元。
13、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级美丽休闲乡村”称号的,奖励5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全国休闲农业及乡村旅游星级企业的奖励2万元;新入选省级及以上主题创意农园、休闲旅游农业基地、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景点线路等推介发布名单的奖励1万元。同一主体获得多种称号的,按本级或上级最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14、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由区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农洽会等)和评比活动。参加境外、国家、省、市级各类农业展销会的,分别补助2.5万元、1万元、0.6万元、0.3万元/次,主要用于交通、食宿等事项补助;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各类评比活动,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项且在邗江建立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五)乡村振兴示范
15、当年创成市级乡村振兴综合示范镇、示范村,区级分别配套奖补25万元/个、5万元/个。
(六)农业机械化建设
16、对当年新购的全路径规划无人驾驶系统给予作业补助,每台农机年度本地作业面积不低于200亩,在市级补助基础上补助不超过2万元/台。
17、对当年新购侧深施肥装置给予作业补助,每台插秧机年度本地作业面积不低于100亩,补助不超过1万元/台。
18、稳步推进秋季秸秆犁耕深翻还田工作,区财政在省秸秆还田项目40元/亩作业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15元/亩的作业补助。
19、对当年新购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一体化专用播种机(需列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专用机具产品名单)进行作业补贴,每台作业面积不低于100亩,区级补贴1.4万元。大豆专用收割机、玉米专用收割机,每台作业面积不低于400亩,每台补贴2万元。
20、对当年创成市级特色农业机械化示范园的单位,每个奖补20万元。对当年开展宜机化设施大棚改造且达到建设要求的,每个奖补2万元。
(七)农业科技引领
21、创新工作补助。参加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农村创业创新大赛,在全国、省、市获奖的,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1万元。
22、支持产学研合作。鼓励国内外农业科研院所、农业院校、区级及以上社会机构在我区市级及以上园区、扬州市菜篮子基地和龙头企业及优势产业镇(街道、园区),经区政府同意后创办科研机构或分支机构,建立农业产学研一体化服务平台,扶持和鼓励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博士后和研究生科研工作站(实验基地)。区级财政对实际运作的平台按照区政府签订的合同要求拨付相关经费至相关镇(街道、园区),由相关镇(街道、园区)政府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监管资金使用。
23、市级以上农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我区范围内建设农业新品种、新农药、新技术试验示范或展示基地,核心试验示范面积100亩以上的,每个项目补助5万元,择优补助符合当地农业需求的示范项目,全区全年补助项目不超过3个。
三、相关规定
(一)以上所列款项中,同一建设内容同时符合本级及上级相关奖补的,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所有涉及品牌、荣誉、称号、案例推广(推介)最终认定以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市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或主流期刊为准。
(二)所有奖补采取建前申报、建中监督、建后验收、先建后补的原则。建前申报应由所在镇(街道、园区)组织建设单位实行,必要时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审核。项目申报实行竞争性立项。
(三)凡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必须是规范运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合作社,不予以扶持。
(四)对未参加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动态监测或者未按序时进度要求及时申报数据的企业,取消财政奖补资格。
(五)区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防止奖补项目不必要的重复申报、重复建设,杜绝恶意套取财政奖补行为。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取消并追回所有财政补助,并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六)凡所涉补助对象在实施农业生产项目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致人死亡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相应补贴。
(七)本激励政策涉及的扶持政策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牵头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
(八)本激励办法重点支持杨寿镇、方巷镇、公道镇、槐泗镇以及甘泉街道、杨庙镇工业和城镇建设规划区域外的范围内实施的项目。其他镇(街道、园区)原则上不鼓励建设高效规模农业园区(已建成的蒋王农业园区除外),如农业项目重大且又必须实施的,须由当地镇(街道、园区)报区农业农村局论证,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方能实施,并享受相应政策。
(九)本激励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文发布之前所颁布的有关现代农业发展奖补政策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