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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推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10-09    来源: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开发区、维扬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在新建建筑中加快推广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的通知》(苏建科〔2017〕43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扬府发〔2014〕101号)、《扬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专项考核办法》(扬府办发〔2017〕7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的发展方向,着力调整建筑产业结构,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动建筑产业转型升级,为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适应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健全机制,完善体制,优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潜力和社会创造力,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2、坚持科技支撑、创新联动。坚持以科技进步为先导,注重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促进建筑行业质量和效益的全面提升,实现装配式建筑与成品住房、绿色建筑联动发展。

  3、坚持统筹推进、示范带动。遵循“由少到多、由简单到复杂、由单项突破到多面集成、由试点工程到规模化推广”的推进步骤,发挥保障性住房及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装配式建造方式向商品住房领域拓展,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有序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1、试点示范期(2017-2018年)。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在创成两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的基础上,以保障性住房及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为主,开展试点示范工作,新开工的装配式建筑(预制装配率不低于20%)占全区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2017年12月1日起,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医院、宾馆、办公建筑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学校建筑;新建商品住宅、公寓、保障性住房;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厂房项目原则上应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新建项目均以施工图接审时间界定。

  2、推广发展期(2019-2020年)。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面积(预制装配率不低于30%),保障性住房及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2019年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2020年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

  3、普及应用期(2021-2025年)。力争到2025年底,建筑产业现代化建造方式成为主要建造方式,全区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及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原则上应达到100%,装饰装修装配化率达到60%以上,新建成品住房比例达到5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培育市场主体

  1、推动升级转型。支持原有构配件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鼓励传统开发、施工、生产企业向建筑产业化模式转型;推广建筑产业化建设模式,以各类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等政府性投资项目为切入点,向商品房逐步推进,不断提高装配式建设比例。

  2、培育产业集团。依托重点骨干企业,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培育有实力的建筑产业化龙头企业。整合产业链资源,鼓励设计、开发、部品生产、施工、物流企业和科研单位组成联合体,或形成优势互补、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大型产业化集团。支持大型产业化集团创建省级、国家级住宅产业化基地,大力培育本区建筑产业化设计、施工、监理等骨干企业。

  3、实施“引进”战略。围绕建筑产业化上下游产业链招大引强,通过“挂靠联”等方式,积极引进实力雄厚、技术成熟的建筑产业化集团或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特别注重引进建筑产业化关键技术及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形成良性竞争、健康发展的市场格局。

  4、组织试点示范。以保障性住房及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为切入点,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试点示范,探索开展装配式与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相结合的试点示范工作。

  (二)构建标准体系

  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结合,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研究,逐步构建装配式建筑的标准设计、部品生产、装配施工、质量安全、检查验收等技术支撑体系。

  (三)推行工程总承包

  推行与装配式建筑发展相适应的设计、构配件生产、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提升建筑、结构、设备和装修等多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培育具有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

  (四)提升信息化应用

  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倡导设计、生产、施工和运维全过程BIM技术应用,实现各环节数据共享,提高整体效率。

  (五)推广适用技术

  1、推广应用多类工业化建筑结构体系。第一类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筒体结构等;第二类为钢结构与轻钢结构住宅及公共建筑;第三类为其他钢筋混凝土工业化结构体系。根据市场需求,推广应用多元化建筑结构体系。

  2、推广应用多类预制部品。第一类为非承重类的建筑内、外墙板和建筑屋顶,包括外墙复合保温墙板、轻质内墙板、建筑用光伏构件等;第二类为钢结构和轻钢结构建筑构部件;第三类为成套的成品建筑设备和部品;第四类为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和装饰件,包括叠合楼板、阳台、雨篷等;第五类为预制主体结构构件,包括框架柱、框架梁和次梁、抗震墙板、连梁等。根据市场需求,推广城市综合管廊等其他预制部品。

  3、推广建筑产业化成套技术。包括成品房装修及整体厨卫成套技术、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成套技术、空气源和地源热泵应用成套技术、水资源利用成套技术、生化垃圾处理成套技术、采暖与新风系统成套技术、智能化管理成套技术等。

  4、推进成品住宅建设。鼓励采用建筑设计、施工和装修一体化,推广整体厨卫设备,推行工业化装修模式,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毛坯房。

  (六)健全监管体系

  1、严格市场主体准入,在政府性投资的装配式项目发包过程中明确投标或竞购主体必须为建筑产业化集团或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部品生产和建筑施工企业联合体,其资质、标准、业绩、技术力量、资信和财务状况必须满足实施产业化项目需要。

  2、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技术相关标准、法规,推广使用适宜的装配式建筑技术和产品材料,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大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力度。对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七)强化人员培训

  开展多层次装配式建筑知识培训,加强对管理、设计、生产、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人员的技术培训,培养具备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管理人才和生产、操作经验的技能型产业技术工人,为大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证。

  三、扶持政策

  (一)强化规划引领

  区城建、房管会同区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结合当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市政府下达的装配式建筑面积指标、成品住房面积指标等要求,每年年初编制装配式建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用地计划,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区规划部门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地块在其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项目的装配式建筑要求,并逐年增加装配式建筑项目土地出让规模。区国土部门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的预制装配率等要求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政府投资和政府主导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回迁安置房等新建项目应优先使用预制装配式技术和产品。

  (二)加大财政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基地和建造项目,积极帮助企业申报省、市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向上争取扶持引导资金。对区内预制装配率达20%以上的建筑产业化单体项目,区政府奖励该项目所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一半给建设单位;对预制装配率达到40%以上的,区政府全额奖励。

  (三)提供金融支持

  对建筑产业现代化优质诚信企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组织银企对接会、提供企业名录等多种形式向金融机构推介,争取金融机构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消费者购买预制装配式商品住房和成品住房,金融机构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和成品住房的,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建筑产业现代化优质诚信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融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四)落实税费政策

  对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示范项目,免征建设类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等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成品住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对装配式施工建造项目的扬尘排污费,根据相关办法核定相应达标削减系数。

  (五)提供土地支持

  在土地供应上优先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发展。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要求,妥善解决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用地指标。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用地价格和各项配套费用视同工业项目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在合理规划布局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建造企业入驻建筑产业园区,避免不合理布局、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

  (六)提供行政许可支持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出让时未明确但开发建设单位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办理完规划审批尚未开工的,可进行变更设计重新审批),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装配式建筑各单体地上规划建筑面积之和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计算。对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对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保障性住房及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等,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七)优先评优评奖

  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选、评优,并优先推荐各类建设工程奖项的申报等。

  (八)加强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从报建、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完善工程造价和定额体系,健全对构配件生产质量与施工安全有效监督的运行机制。鼓励具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联合体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建立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一体化(EPC)总承包招标机制,在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的企业和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四、职责分工

  区发改委:贯彻落实《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在项目立项、发展政策等方面予以支持。

  区城建局:负责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做好推进装配式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构建装配式建筑的标准设计、部品生产、装配施工、质量安全、检查验收等技术支撑体系;强化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和施工管理,并开展装配式建筑专项验收;抓好推广装配式建筑配套技术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申报省级、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并监督检查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协助申报省级、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积极争取上级专项引导资金。

  区国土分局:加强对建筑产业化项目建设的用地支持,重点加强对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的用地保障。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预制装配率等要求,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配合编制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

  区规划分局:根据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地块在其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并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项目比例。配合编制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

  区房管局:会同城建部门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逐步扩大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规模。

  区科技局:负责落实对装配式建筑技术研发等方面的资金支持,拥有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区国税局:负责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区地税局:负责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区金融办:负责落实信贷相关优惠政策。

  五、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全区建筑产业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的区建筑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发改委、城建局、财政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房管局、科技局、地税局、国税局、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落实建筑产业化推进的政策措施和研究解决相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建局)具体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区建筑产业化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形成推动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合力。对企业在申请优惠政策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存在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依法予以相应处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审核过程中因把关不严,造成奖励资金流失或其他损失的,将追究相关审核人员责任。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意见中所涉及的优惠扶持措施仅适用于我区区管项目,由区城乡建设局(建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上一条: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邗江区企业上市挂牌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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