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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邗江区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2    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开发区、维扬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邗江区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

  邗江区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引进我区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18〕36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我区注册成立,正常纳税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银行、保险、证券、电讯、供电等企业除外)。

  二、补贴对象

  1、上述企业全职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且须由所在企业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2、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形式来我区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且为创(领)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本人投入企业的实际资本一般不少于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

  3、上述企业引进的在我区申报并获批国家、省、市人才项目资助的各类高层次创新人才,且须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合作协议。

  上述人才是指从扬州市行政区域外引进到我区企业工作的人才,或驻扬高校教师、毕业生到我区企业工作的人才。

  三、补贴标准

  1、租房补贴。对企业引进的补贴对象1范围的各类人才给予租房补贴,并连续资助3年。

  (1)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每月补贴4000元,其中市财政承担3000元每月,区财政承担1000元每月。

  (2)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每月补贴1500-2000元(其中理学硕士和工学硕士每月补贴2000元,其他类硕士每月补贴1500元),其中市财政承担500元每月,其他由区财政承担。

  (3)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每月补贴500-600元(其中我区产业发展紧缺专业的本科每月补贴600元,其他专业本科每月补贴500元),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2、购房补贴。对我区企业新引进的补贴对象1、2、3范围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以上的人才,在市区范围内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1)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给予购房补贴6万元。

  (2)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或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给予购房补贴15万元。

  (3)市“绿扬金凤计划”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创新团队企业全职核心成员、创业领军人才、企业全职创新领军人才,给予购房补贴20万元。

  (4)省创业类“双创人才”、企业全职创新类“双创人才”、“双创团队”企业全职核心成员,给予购房补贴30万元。

  (5)来邗全职创新或创业的国家“万人计划”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给予购房补贴50万元。

  对引进的对我区产业发展有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特殊人才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给予200万元购房补贴。

  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

  3、博士进站补贴。对我区设立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或国家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每引进一个博士后进站创新实践,给予企业5万元补贴。

  四、申报管理

  1、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申报上年度企业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符合条件的人才填写《申报表》,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2、用人单位进行审核后,统一向区人社部门提交上述材料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证明以及补贴中需要提供的证书批文证明等相关材料。

  3、租房补贴(1)(2)和购房补贴的申报材料由区人社部门统一报市人社部门审批。租房补贴(3)由区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所有资金在财政部门拨付到位后,由人社部门直接发放至人才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5、购房补贴申请对象及其所在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订承诺书,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已拨付资金的立即追回,同时取消相关人才项目资助,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所购房屋在享受补贴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享受补贴后,人才须继续在我区企业工作满5年,不满5年的,按实际服务年限每不满1年20%的比例返还购房补贴。

  7、享受租房补贴的人才在区内企业之间流动时,须及时报区人社局备案,否则将停发补贴。

  五、附则

  1、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邗江区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实施细则》(扬邗政发〔2017〕9号)同时终止。

  2、本办法由扬州市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邗江区人才股权投资激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扬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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